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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观察|电捕野生蚯蚓,无异于对土地的犯罪 "

  来源:澎湃新闻

2022-09-04

近日,在贵州毕节,“电捕野生蚯蚓”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法院判决刘某军等四被告承担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177390元、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38655.1元及承担鉴定费1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在8月26日的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电捕蚯蚓现场照片、视频、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专家意见、鉴定意见等大量证据并充分论证,证实刘某军等人唆使村民电捕蚯蚓,并收购、加工、销往外地的行为,破坏了土壤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这是全国首例蚯蚓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同时也是全国“蚯蚓保卫战”的一个成果和宣示。

多部门发文打响“蚯蚓保卫战”

这场“蚯蚓保卫战”,可谓地无分南北,从黑龙江到贵州,从江苏到广东,都是“战场”。近期,在农业部等7部门发布《关于加强野生蚯蚓保护改善土壤生态环境的通知》后,可以预见,各省都将陆续发布蚯蚓保护相关通知要求,严打非法电捕行为。而“蚯蚓保卫战”的最新“主战区”,在东北。

近几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东北考察时多次强调,一定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黑土地这一“耕地中的大熊猫”。黑土地资源保护进入新阶段,由于蚯蚓对土壤特殊的生态作用,蚯蚓保护迅速进入相关部门视野。

今年6月22日,在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草案)》时,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不约而同发表了“建议将保护野生蚯蚓写入黑土地保护法”的审议意见。黑龙江省检察院农垦分院也主动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沟通联系,建议在修订《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时对电捕蚯蚓进行法律规制,明确禁止采用电装置捕杀蚯蚓,明确处罚的标准。

蚯蚓,这一曾经低到尘埃下的物种,大概从未想到自己会受到如此重视,而之所以能“贵”,部分原因正是因为其辛苦“耕耘”的黑土。然而,野生蚯蚓的保护,目前于司法上可依据的政策及法律条文却相当薄弱。

在国家层面,蚯蚓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任何一种,国家层面也还没有对蚯蚓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监管上多为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执行。在地方层面更是政策不一,仅有极部分地区零星发布过针对性的规范管理措施。

可能正是因为这一点,包括此次毕节市“蚯蚓案”在内,多地在“蚯蚓案”执法、审理过程中,都做了很多加强专业性的努力,包括引入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专家,对猎捕蚯蚓造成的生态损失进行尽可能科学的评估。这些努力至少体现了办案方克制、谨慎的初心,避免了“蚯蚓保卫战”司法实践中权力越位的现象。

电捕蚯蚓,可能对野生蚯蚓种群、土壤生态环境造成难以预估的破坏,无异于对土地的犯罪。当年曾经种群数量巨大的很多常见物种,包括野生青蛙,一些野生鱼类,如今在不少地区都处于踪迹难寻的状态。野生蚯蚓如果不能得到及时保护,后果同样难以设想。

保护蚯蚓,既要立法也要改变“市场”

近年来,现代生态文明总体上进展非常快速,无论如何,这都是文明深入人心、社会进步的标志。至少在动物领域,很多利用产品,能用人工合成制造的就不用天然制品,能用养殖的就不用野生的,能用替代品就不用原产品,并且在动物福利上的容忍阈值也越来越低。

现代社会文明的大势浩浩汤汤,中国自然也要顺应这一趋势。从这个角度来说,一方面,蚯蚓确实对维护土壤生态功能有独特的作用;另一方面,斩尽杀绝的灭绝式、掠夺式捕杀,也给人的感官造成极大不适。虽然多数人未必能亲眼见到,却也不难想象。因此,“蚯蚓保卫战”在大方向上,是没有问题的。

不同地区“蚯蚓案”的共性,是犯罪嫌疑人通过销售“蚯蚓捕捉机”“地龙仪”,谋取不当商业利益。保护工作中有一句老话,“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其实,没有买卖未必没有伤害,但有了买卖,伤害一定会指数性放大。藏羚羊遭遇生存危机,主要就是因为藏羚绒产品“萨图什”在西方有巨大市场。

不仅是“蚯蚓案”,国内很多野生动物保护案件,都存在类似情况。比如多起所谓“采摘野花被判刑”的案件,我注意到,不止一次媒体报道都采信了犯罪嫌疑人的“随手采摘”说法,而事实是这些犯罪嫌疑人在采摘“野花”时,已经明确存了大量兜售获利的意图。

由此可见,在类似案件的审理上,坚持专业性,审慎、克制,合理、合法,保证审判结果的公众说服力,是多么重要。“特案特办”可以在短期起到正向效果,但长期看,宣讲、科普仍然要跟上,避免公众因为信息不对称产生误读与误解。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相关负责人曾表示,希望通过蚯蚓保卫战的“小切口”,实现在土壤生态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粮食安全保障方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作为”,即通过监督办案,积累一批典型案例,促进国家有关部委强化监督管理,推动国家相关立法强化法律保障。

“大作为”当然不仅限于严格执法。中国已“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而蚯蚓保护执法之所以在一些地区仍略显尴尬,是因为相关法规留了一个“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的口子。

只要这个巨大的市场存在,对野生蚯蚓的掠夺性捕捉就始终有强大诱因。但是,作为中药原材料的蚯蚓,亦即“地龙”,其药用价值究竟多大,是否存在替代品,至今缺乏在现代医学体系下的研究、论证。而这个环节,在“蚯蚓保卫战”中,绝不是可有可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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